桃園市私立普利斯堡幼兒園
收退費規定
親愛的家長您好
本校依據桃園「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收退費規定如下:
*幼兒中途入園,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 入學後未逾六週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 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 入學後逾八週離開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者: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 (含假日) 以上者
應按其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其餘項目費用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性疾病或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強制停課期間之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放假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應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退還放假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且應採事前扣除方式為之;需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或於例假日辦理全園性親子活動之補假日,不予退費。
前項連續放假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之日數計算,不含家長自行請假之日數,家長自行請假日之退費,應依前條第一項辦理。
普利斯堡幼兒園教務處 謹
113.07.01